离任职工带走前店主客户资料入职新公司,被法院确定侵略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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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新京报记者得悉,近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同侵略别人商业秘密案。
原告某科技股份公司的运营范围为超精细研磨抛光材料及设备的研制、运营,其对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拟定了保密制度。被告金某曾在原告公司担任海外出售司理等职务,并与原告签有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等,约好了保密条款和竞业约束条款。
后金某从原告公司离任,担任被告某新材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运营范围与原告相同。原告某科技股份公司建议,原告的客户信息是公司商业秘要,金某在职期间有条件接触到上述信息,入职某新材料公司后,使用其把握的信息向原告多个海外客户出售或推介相同的产品,侵略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恳求法院判令被告中止侵权、补偿原告经济损失。
石景山法院以为,原告某科技股份公司经过接连多年付费参与海外各国展会拓宽保护客户,获取客户联络方式、购买意向、买卖习气等信息,以上信息无法从揭露的信息材料获取,且能为原告带来市场竞赛优势。金某作为原告前职工,有权进入原告公司体系获取客户名单,在显着知晓原告关于客户信息保密要求情况下,仍在离任前建立与原告存在同业竞赛联络的某新材料公司,并于离任前后与原告多名客户联络,寻求并与上述客户达到协作。被告金某违反了保密责任,已构成侵略别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故判定被告金某、某新材料公司当即中止损害原告某科技股份公司客户名单的行为,一起补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销60余万元。
修改 刘倩 校正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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